答:体、对用而说。体与性,中国学者向来看作同一的,但佛法中不尽
如此。性可以作性质等说,如说无常性、无我性等,即与法体不同。体与性也有同一的,如萨婆多部说诸法各住自性,自体也即自性的异名。佛法说体,指一一法的自体说,不作真如法性等说,真如十二名中,没有称为体的。现存的龙树论,也没有以体为本体、本性的。
作,即佛典常用的“羯磨”,即是业。作者,即能起作用的假我或法。如外道以世间一切作业归于神,以神为作者,或以自我为作者等。佛法虽可说有作者,但这不过是顺俗假说,并无真实的作者。如说眼能见,见是眼之用,即假名眼为见者。故此处所说作者,与体义相当。
体即作者,作即是(作)业,力即作用。如将作与作法合名为“用”,即成为体与用。体用与性相不同:相是“形他以显自”的;如说白色,白即不同于黑,有不同于其他的特相,知道此法是什么。凡所认识的,必有与他不同的特殊形态,依不同他法而知是此法而不是彼法,即因此相而知某法体性,这是性与相的主要意义。体与用即不同,用指法体的活动(此用不同于彼用,也可以称为相的,相广而用狭),也与他法有关,但不同相的以特殊形态而显出自己,用是从此法可与他法以影响,从影响于他而显出此法的作用。所以相是静态,用是动态,用即与因果有关。凡是存在的──法体,必有作用,有用决非自性的,必然地关涉于他法而成立的。即由作用关系于他法,说为因果。
体与用,依佛法说,是不一不异的。如从众缘和合而成的,即是体,指缘起和合性的总体;用即和合性上所起的种种作用。体与用是不可以相离的,但也不即是一。
作者与作业,即体与用的关系,作者的动作,即指事业。常人每引起错觉,以为另有一物名为业,作者是作者,业是业。由作者而作业,故应作者不离作业。凡是作者即有业,有业必有作者,作者与业是不一不异的。
体、用、业,无不如幻,约世俗名言说,可有如是的相对差别。
——印顺导师《
中观今论》。